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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raybit
--  发布时间:2003-6-14 10:50:19
--  化妆品审批程序
一、审批范围: 1.进口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 2.含新原料或药物化妆品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发、染发、烫发、丰 乳、减肥、祛斑、脱发、除臭等〉; 3.化妆品新原料。 二、申报程序 1.进口化妆品单位和个人应向进口地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卫生监督机构 提出申请,填写进口化妆品销售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下述材料,由受理卫生监督 机构转报卫生部: (1)出口国国内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原料或化妆品说明书、质量标准、原料成份; (3)已具有的原料或产品毒理安全性实验报告; (4)产品样品。 2.含新原料或药物的化妆品及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者应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 批准证书,欲销往全国的上述地方产品,由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并提交下述 材料: (1)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检验报告; (2)微生物含量检验报告; (3)产品样品。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直属各单位的上述产品,可直接向 卫生部提出申请。 3.化妆品样品采样,由卫生监督机构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要求采取。 三、审批 卫生部组织专家按《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评审,全面审核技术资料。必要时 请申报单位作技术答辩。审批合格者,发给批准文号和证书。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 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 附件1:化妆品申报注意事项 (1)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月内签署意见,报 卫生部。 (2)提交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 (3)提交申请时,同时交纳审批费。 (4)化妆品新原料,指国内首次使用,在国际上又查不到必要资料的用于化 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5)含药物化妆品 指以具有治疗作用的药物为其成份之一的产品,该产品 以化妆为主要目的。药物种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卫生部药典》、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典所收种类。 (6)特殊用途化妆品 指具有生发、染发、烫发、脱毛、丰乳、减肥、除臭、 祛斑等作用的化妆品。 附件2:化妆品卫生管理有关表格登记表 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1.许可证编号填写说明_____份 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_____份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_____份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副本_____份 5.化妆品地方销售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6.《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申请表_____份 7.化妆品全国销售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8.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_____份 9.《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证书》申请表_____份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1988年05月25日 【实施日期】198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