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中国美容协会 记者 胡方 摄影 夏莉
广州某媒体在去年11月底的报道中称:“化妆品通用标签新标准将于下月中旬出台。对比原标准,新标准有两个较大变动:一是增加了标注化妆品成分的要求;二是在化妆品定义中增加了用于牙齿和口腔黏膜的产品。”
很快,关于“化妆品通用标签新标准将于下月中旬出台,化妆品将标注全成分”的消息传遍了整个化妆品界,一些美容化妆品生产企业给本报打来电话,表示了对此事,尤其是对“化妆品全成分标注”的极大关注。
化妆品通用标签新标准究竟何时出台?化妆品成分实现全成分标注有何意义?我国现行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对产品成分的标注有何要求?目前,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全成分的国家有哪些?其规定如何?
新标准出台还需两三年
为了让广大读者了解事实真相,本报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到了负责组织起草新标准的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张殿义理事长。
据张殿义理事长介绍:“自1996年开始执行的《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目前仍然在使用,新标准由全国香精香料化妆品标准技术委员会起草,目前还在处于讨论、准备阶段,有许多技术工作要做。恐怕要两三年以后才会正式出台实施,并且实施之初会有一个很长的过渡期,有许多基础工作要做。”
在去年12月中旬召开的新标准上海讨论会上,张理事长代表协会正式宣布,在最近一两年内新标准不会出台,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必为此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协会将会充分考虑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及包装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张理事长特别指出,化妆品全成分标注只是新标准内容的一部分。
标注全成分,给消费者知情权
化妆品标注全成分有何意义呢?
据张殿义理事长介绍:提出标注化妆品成分,主要是为了与国际接轨,跟上全成分标注全球化的步伐,目前,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实施了全成分标注;同时给予消费者、经销商、制造商三方对化妆品成分的知情权;此外还可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我国现行标准:不必标注成分
我国目前使用的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GB 5296.3-1995)是1996年开始实施的,该标准规定了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该标准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主要有:
1.产品名称;
2.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3.内装物量(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4.日期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
5.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
7.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8.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9.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并没有对化妆品成分的标注做出要求,也就是说,目前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其包装上可以不标注化妆品成分。
我国化妆品成分标注现状
记者近日对市面上热销的部分化妆品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通过采访发现:虽然国家没有要求标注化妆品成分,但是不少化妆品的包装上都有主要成分的介绍,只不过不是全成分标注,而是对主要成分护肤功效的介绍。当然也有不少化妆品任何成分都没有标注。较之百货商场销售的产品,美容院用化妆品对于产品成分的标注似乎更普遍一些,据一些美容院老板猜测,厂家之所以乐于标出产品成分,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销售出产品,因为在专业线“产品成分就是卖点”。
标注全成分,生产企业反映不一
据了解,在对于“化妆品全成分标注”的问题上,企业方面也有不同的看法。
有企业认为,消费者并不是行业人士,看不懂专业性较强的成分名称,即使实施全成分标注也无法实现他们知情权。有企业指出,目前国家的监督体系尚未完善,在实施全成分标注后,是否有部门监督产品所标注的成分是否属实?也有企业提出,化妆品标签的面积有限尤其是小包装产品,能否在包装上把所有成分标注出来也是个问题。
相关说明
据了解,在化妆品通用标签新标准中将要求化妆品的成分标注,是为了与国际接轨,给予消费者一个知情权,那么,美、日、欧盟对化妆品成分标注是如何规定的呢?
美国
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分
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依据1938年颁布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法》,颁布了对化妆品标签的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化妆品必须符合规定,这是评价化妆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也是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主要内容。凡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在美国,要求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分。但是对于在专业机构用于专业人员的发用产品或化妆品,以及在工作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清洁、护肤产品,如果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作为家庭使用时,可以不需注明成分。
注明成分必须使用英语。成分的排列顺序是根据其用量和主要用途决定的。属于药品的化妆品,需把活性药品成分排在化妆品成分之前。色素和含量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一的成分可不考虑用量次序排列。通常排列次序为:活性药品成分、用量小于等于1%的成分、色素、其他成分。注明成分时对所使用的成分名称需采用法定名称。经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同意不需注明的成分可以注明为“其他成分”。
日本
厚生省指定100种物质必须标注
根据药事法的规定,在化妆品容器和包装上应按规定标注所要求的项目,但依据厚生省法令允许有合理的变动。
在日本,厚生省要求必须对指定的化妆品成分名称进行标注。厚生省指定了100种物质作为必须在标签上注明的产品成分,这是为了供消费者选择化妆品时参考,以防止可能引起过敏等不良反应。
这100种物质包括:苯甲醇、丁基羟基苯甲醚:BHA、硬质羊毛脂、羊毛脂蜡、苯酚、水杨酸苯酯、激素、dl-α-生育酚、丙二醇、山梨酸及其盐类等。
欧盟
按重量递减顺序标注成分
欧洲联盟成员国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必须遵循"欧洲联盟化妆品规程"的有关规定,该规程规定:欧洲联盟成员国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在化妆品容器或包装上,用易于辨认的、清晰的文字标明下列内容:
1.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2.包装时的额定含量;3.最低有效期;4.需特别注意的使用说明;5.生产批号或鉴别号;6.产品功能;7.按重量递减顺序标注成分,如果因实际原因不能标注在包装上,可用附页、说明书等形式标注,但需在包装上有简要说明或指示消费者阅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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