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医疗服务质量一直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话题,今年更是在央视的3.15调查中被排在第一 位。而社会和媒体基本一致认为是医疗从业人员出了问题,真是这样吗??错!现在医务界出 现的问题,主要责任正是政府和媒体和老百姓自己。 谈谈政府的责任 我们现在的非赢利医 院都是“政府医院”可政府的投入有多少?中国人口占世界22.5%,国家卫生费用投入只占 世界卫生总支出的2%。据我所知(于广州卫生局的一位领导),如果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作为一所完完全全的非赢利医院的话,广州市的卫生经费全部投入该院都难以维持该院的运 作。在这样的医疗投入下,患者能够享受到怎样的医疗服务?政府给医院的投入平均摊到每 家医院只能满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此,政府为了不增加投入又能让医院运作起来, 就制定了让医院以药养医的政策。明白人应该清楚“以药养医”是个利益驱动机制。每次公 务员加薪,医院都要自行解决,没有财政拨款,请问这钱从那来?唯一的办法就是充分利用 这一机制,可医院用这个机制收到钱大部分并没有发到医护人员手上,而是用在医院建设 上,比如购买新设备、研究新技术、建门诊及住院大楼等。政府不给医院做大的投入但医院 依然是政府所有,医院的收入实际上就是政府收入,但绝大部分患者认为现在医疗费很昂 贵,医院从病人身上赚的钱都发到医护人员身上了,所以患者负担重,对此政府从不予以澄 清,这势必造成医务工作者的不满。在政府意识到“以药养医”这个利益驱动机制的弊端 时,又采取了什么举措呢?一是用政府行为降低药价(这一政府行为已经实施3年有余), 同时政府也承诺提高医疗技术收入水平,可这一承诺至今未见踪影!二是利用媒体不客观地 报道目前存在的医疗问题,以此平抑社会对医疗界的不满。5前的医疗服务态度好还是现在 的好,我想多数患者应该有体会,我可以说现在的医疗服务态度要比5年前好很多,可为什 么媒体的批评增加了?如果不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患者看病依然实报实销,患者还有今 天的意见吗? 现在老百姓性看病的负担重了,主要问题在那里?我承认这与医疗收费升高 有关(原因见上),但如果不取消或限制公费医疗,这问题还存在吗?为了抛掉医疗费用这 一沉重包袱,这几年进行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这个重大医疗制度改革,这一制度的根本原则 是“低水平、广覆盖”,但政府这一“低水平”的原则给社会做了什么样的解释呢?现实是 每一个患者到了医院都想得到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为此媒体不断地推波助澜。而且现在的社 会医疗保险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一是这一制度是以县、市为单位,患者有病不论病情多重 都只能在当地治疗,若要转到省级医院治疗就须自费,除非得到当地社保局和医院的同意, 但费用由当地转出的医院负担(深圳就是如此),这样患者有多大机会可以成功享受社保转 院,患者对此能没有怨气吗?可他们的怨气却往往撒到医务人员的头上。二是企业没有权利 选择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是不愿意参加医保的,因为以他们的效 益可以享受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一旦进入医保只能得到“低水平”医疗保障,这部分患者 又如何没有怨言?!要解决这些问题靠什么?除了适当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水平,解决 其中的一些弊端,另外就是要靠商业医疗保险了。对此我们的政府和媒体做了哪些宣传工 作?近期我们在媒体所看到的无非是医院收费贵、医疗事故多,医院应该多买商业医疗责任 保险,并提高保险赔付水平的报道。这无非是暗示读者去给医院找岔,然后要求赔钱,反正 医院买了保险。 医生拿回扣虽然不是媒体渲染的那样离谱,但确实不是少见的现象,对此 政府也难逃其责。药品的回扣差价从哪里来,如果药品定价的管理者不虚高定价,如果药 厂、医药代表不给医生送出第一笔回扣,会有今天的局面吗?90年代初期医生不存在拿医药 回扣的事,当医生第一次接触这东西的时候,绝大部分是不肯收下的,是谁反复左塞右送 的。当媒体第一次对药品回扣暴光的时候(大概是在95年),管理部门做了什么实际的工 作?如果真正地提高医生的待遇,让医生面对回扣的时候多想想是长期的饭碗重要还是临时 的回扣重要,这样药品回扣自然会少很多。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有意无意 对立医患关系。为什么这样说?在这个问题上卫生部有曾有明确的说法:为了社会的稳定—
平抑13亿人民群众对医疗支出的不满,牺牲全国几百万医务人员的利益是必要的。我对此糊 涂了,医务人员不属于人民群众的范畴,那属于什么?卫生部张文康部长说过:“在出现医 疗纠纷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坚决站在患者一边!”对此我有了答案:医务人员是人民群众 的敌人?!而且这次衡阳事件就是最好的验证!看看衡阳市一位副秘书长的第一反应就是 “医院对患者抢救不彻底,负有责任,应该赔礼道歉”,他调查过吗?有什么理由因政府行 为造成的怨气要从业者承担?! 再看今年4月广州信息时报二则消息:1、去年广东省医疗 逃帐总额1.2亿元,这个帐由谁负担的?当然是所有的医务工作者。2、广东省卫生厅为响应 省政府的号召决定:今后各医院对特困群众急重就诊不能因患者没有钱拒收,发生的欠费在 事后向相关渠道解决。至于什么渠道确是个未知数?如果相关渠道不能解决的部分不是医生 负担,还能有谁?照顾特困群众就医的观点我不反对,但解决特困群众就医发生的费用困难 除了政府的责任,有什么理由就摊到医务人员这个单一群体上,这合理吗? 政府不给医务 人员改善收入的理由是什么?无非是我国的经济条件有限。既然经济条件有限又如何能要求 他们为患者提供高品质的医疗服务?而且医务人员待遇的改善也不一定全靠国家财政,他们 完全可以靠自己的脑袋和双手,只要政府给政策。就是明确规定医务工作者在业余时间可以
行医,也就是开私人诊所,这样既方便患者,也有利于医务人员收入的提高。国外大部分国 家都有这样的政策,而在我们国家为何不行?这也正说明我们的政府对医务工作者根本不当 回事 谈谈“医疗纠纷举措倒置”的司法解释和新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首先,在世界 的其他国家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当美国医院协会主席到中国访问得知这消息,唯一的反应 是不可理解。其次,做出这一解释的人对临床医学完全无知。在临床工作中所有对患者的诊 治措施都有有益的一面和造成损害的一面,做为医生只能在两者之间做个利弊平衡,但当面 对急、重病人的抢救时在短时间内做出的决定就可能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误差。就象有网友 说到让一个人在5分钟内数数从1到300,就算集中精力都难保不出错,更何况医生的判断和 处理还需要经过医学逻辑的推理,期间还可能受到患者家属的干扰(如不断地催促、不断地 提问),如此这般如何能保证100%的准确?!第三,“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真能保护医生的 权益吗?那给大家分析一些事例: 案例一:一小儿在出生半个月时出现感染性腹泻,需要 使用抗菌素,医生选择了丁胺卡那霉素肌肉注射,用药三天后病情好转停药并于一周后出 院。当小孩1岁多时,父母发现小孩耳聋,经过咨询他们得知卡那霉素有耳神经毒性可能会 引起神经性耳聋,于是他们将医院告上法庭,于是法庭要求医院举证小孩的耳聋不是由卡那
霉素引起的。那我们看看引起小孩的耳聋的原因还可能有那些,一是先天性的;这种情况多 在孩子1~2岁时才能发现。二是其他药物引起的;在孩子出院时(约一个月大)到发现耳聋 的时候有近一年半的间,在这个时期孩子完全有可能接触其他可能引起耳聋的药物。可是对 这两个方面医院是不可能找得到证据的,对此法院判医院败诉,这合理吗?公平吗?保护了 医生的利益吗?!回头在看看医生当时还能选择什么药物?1、口服其他抗菌素:药物不是 人奶或牛奶,半个月大的新生儿怎能吃的下?2、其他肌肉或静脉注射的抗菌素:青霉素 类,优点和卡那霉素一样—便宜,但效果比卡那霉素差一点,另外是过敏反应的发生率高, 一旦出现过敏性休克对新生儿来说死亡率可能是100%。头孢霉素类,有效的是第二、第三代 头孢霉素类,优点是效果好,但价格贵,还会引起二重感染(如真菌性肠炎,一样会致死的 感染),用此类药物治疗治疗一般的感染性腹泻犹如用大炮打蚊子,蚊子是死了,但家可能 也毁了。其他四环素、土霉素,喹诺酮类的药物在新生儿基本是相对禁止使用的(只有在挽 救生命,而其他药物又没有效时才会考虑相对禁用的药物)。而卡那霉素是种便宜有效的药 物,它虽有一定的肾毒性和耳神经毒性,但发生率不高,对小儿需慎用(但不是禁止使 用)。如果读者你是医生你如何选择?医生在做选择的时候还不能单靠书本知识,还需要根 据患儿当时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自己的临床经验做出判断。 或许有人会说,医生应该把 这些分析告诉家属,让家属选择、决定(在广州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这样的建议,而且不久 的将来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可能就这样做了),可如果你是小孩的家长,医生告诉你这些,你 懂得如何选择吗?可能你会想三天三夜也拿不定注意(因为你不懂医学,更没有临床经验, 你不可能去推理和平衡利弊),等到你抓注意时,孩子的病情会变成什么样了?其结果会是 家长希望看到的吗 案例二:江西一患者因结核病需服用抗结核药物。常规治疗是采用利福 平、链霉素等四种药物联合治疗,结果初次治疗出现药物过敏(四种药均有可能,凡是药物 都有引起过敏的可能),医生决定让患者逐个重新试用(医生已向患者及家属说明治疗的必 要性),不幸是患者在试用第一个药物利福平(抗结核最为有效而又廉价的药物)的时候出 现过敏,因反应严重而死亡(发生率为百万分之一)。结果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提起诉讼, 而法官的判决是医生过失杀人予以拘捕。理由是一位著名的法医做出鉴定认为医生知道有百 万分之一药物致死的可能还给患者服药就是杀人。可如果医生不给患者治疗,患者因病的死
亡率将达到50%,如果这样医生该怎么做?“医疗纠纷举证倒置” 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今后的医疗事故鉴定应有法医参与。请问有多少法医懂得临床医学的专 业知识?法医只能对医疗事故是否牵涉刑事责任具有发言权,对医疗技术性的问题,他们的 知识连井底之蛙的水平都达不到,又如何能做出正确的判定?! 今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包括病情记录),我怀疑制定这一规定的专家根 本不清楚我们的病情记录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除了患者的自述外,还包括医生对病情的分 析与讨论。对一个病例每个医生有自己的经验和看法不是奇怪的事吧,记录在案是为了对病 情有更理性的分析和今后的提高,这一部分给患者及家属看能起什么作用,一个没有专业知 识的人如何能判断医生的观点谁对谁错?因此其唯一的作用就是引起医疗纠纷。规定在患者 及家属对病情知情权方面有这样的叙述:患者及对病情与治疗必须有详细的知情和了解,但 这个知情又不能对患者造成损害。可对病情和治疗知情与了解的程度由医生决定还是病人及 家属决定却没有定论。对此医生在对危重病患者的解释工作中极有可能说也是错,不说也是 错。大家看个例证:一位晚期肝癌的患者到医院住院,医生该不该告诉患者真实病情呢?现 在的医生只会告诉家属而对病人隐瞒,这样对病人的隐瞒既违反这个条例也符合这个条例。 但是患者是疾病的主体,更是法律的自然人,条例规定他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更有权选择 今后的治疗方式,医生的治疗只有他的认可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告诉他既违法。可 如果告诉患者,他选择了放弃治疗或自杀,这必然对患者造成影响,家属多数也会将医生告 上法庭。结果医生说也是错,不说也是错,这样医生怎么当? 规定还要求医疗事故鉴定中 涉及主要相关专业的专家不能低于50%50%,天啊!这个比例的依据是什么?请问一个消化内 科的专家如何去鉴定心脏外科的医疗事故?这样的医疗事故鉴定能保障谁的利益?难道同等 专业的专家就这么不可信赖?!请问当你的空调坏了,叫人修理,结果不满意,那你是再找 一个空调维修师傅还是去找个修电视的?同等的道理怎么到了医疗纠纷的鉴定时就变 了?! 谈谈媒体的责任 媒体对医疗界的批评(特别是对医疗纠纷)有80%是不客观的,他 们用很片面的观点去阐述问题。 试分析一下广州一份媒体在今年4、5月份对医疗问题系列 相关报道吧! 报道一:深圳南山区计划生育治疗中心对性病诊治的欺诈行为。从报道看, 那里的医生简直心黑如墨,对患者的意见充满同情和悲愤,对医生的解释不屑一顾。如果那 里的医生对每个患者都能诊断出3、4种性病,那肯定有水分,但到那里看病患者有几个人没 有嫖妓史(如果没有,有几个傻瓜还会去看性病?!)。性病即过去所说的“花柳病”, “花柳病”一词至少几百年的历史,那几百年前是如何诊断性病的呢,无非是两个依据:一
是有上青楼、逛妓院的行为,二是有相应器官的不适。而现今相应的检验措施主要是判定是 那一种性病(为选择药物提供依据),以及判断治疗效果。到该治疗中心就诊的患者有多少
人没有上述两点?就是该报记者暗访也是以这两点去见医生的(报纸上还做了特别的强 调)。可以这样说,如果有上述两点80%人患有性病,对此该报没有一个字的分析,只是单 一强调患者被欺诈,该报是否有为某些嫖客、妓女摇旗呐喊之嫌?! 报道二:有关广州医 院收费的系列报道。“大学生钱少难治胃病”。做个胃镜三百元,学生嫌贵,不愿意做,记 者对此同情不已。但对“胃病”做胃镜到底值不值,记者却未做调查与记载。胃病有多少种 呢,有浅表性胃炎、充血性胃炎、出血性胃炎、胆汁返流性胃炎、糜烂性胃炎、萎缩性胃炎 和消化性溃疡(包括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还包括单发与多发之分)以及胃肠肿瘤。 其他可以引起有“胃病”相似症状的疾病还包括:各种类型的食管炎、慢性胆囊炎以及少见 的心脏疾病。做胃镜有90%的机会确诊胃与食道的疾病,作为医生坚持让患者做胃镜是对谁 负责呢?如果患者不同意做胃镜,有那么多原因,每个医生判断自然不同,所开的处方当然 不一样,价格自然也不同,这值得奇怪吗?如果作了胃镜确诊为消化性溃疡且HP(幽门螺杆 菌)检查阳性,对患者来说有很大的治愈机会,目前最好的治疗组合是洛赛克(制酸药,每 天两粒、每粒约15元),胃粘膜保护剂(每个医生会依据经验开不同的药,如我喜欢用德 诺,因为效果明确,但略为贵点,具体价格不清),羟氨苄青霉素和灭滴灵(杀灭幽门螺杆
菌,两个药都比较便宜,也可以只选其中一种,但效果略差),疗程3~4周,药价共约700 ~1000元之间(依用药时间长短而定),如果洛赛克与德诺换用其他便宜的药物,价格会大
为降低,疗效自然也会下降。如果你是患者你会如何选择?如果是医生又该如何选择?该学 生去了三家医院,第一家嫌做胃镜贵走了。到第二家医院记者说医生不确诊就开药,不能确
诊的责任在谁?记者却不提!如果医生拒绝开药,这位记者一定会说医生心黑,没有同情 心!到第三家医院,医生开了三种药共150元,但患者依然嫌贵而没有取药。结果记者的结 论是:“跑了三家医院,大学生胃病没治成,却添了心病”。请问这心病是谁添的?医生 吗?有理性的人应该知道不是!正是学生本人和有“良心”的记者!前者不信任医生,后者 则不懂装懂,有意树立医患的敌对关系!另外还有几个同时报道的案例,由于篇幅所限制, 不再讨论。在这些报道中对患者的体验充满同情,而对医务界的解释轻描淡写,甚至使用 “另类说法”这样鄙视的文字。 5月11日中央电视台借一件医疗纠纷讨论“医疗举证倒置的 司法解释”,其最后的结论是该解释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对医方利益保障的 结论从和而来,对此有在全国的医务人员中作过调查吗?没有做调查就下结论难道不是一种 误导?!当医务人员每每看到这样的报道,会有什么样的反应呢?如果一个人不断受到流言 的困绕,又得不到其他人的理解,而且还不能申述,甚至要求你在别人打你的左脸是,再把 右脸送过去!他会怎么办?谁能回答?! 在媒体的相关报道中我们能看到多少有关下面几 个方面的调查:1、医学科学发展的有限性。医院是治病的地方同时也是死人的地方,不然 医院要太平间来干啥,若人人都病不死,人不是要万岁、万岁、万万岁了!更何况我国的经 济水平在世界上只是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而我国新生儿的存活率,产妇平安出院率以及人的 期望平均寿命都达到了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这里边不是医务工作者的主要功劳吗?如果真 象大部分非学医的人所说那样,“医院最黑、医生最狠、他们会把小病整成大病,然后慢慢 整死你”,那么我国的人平均期望寿命只有40岁以下了!2、医务工作者工作的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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