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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报章新闻报道:滥用精油 美容变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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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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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4-8-18 22:36:49 [显示全部帖子]

前两天看报纸(法制晚报)也看到了这件事情的相关报道 http://fzwb.ynet.com/article.jsp?oid=3642901 前不久,唐女士来到一家美容院,在老板的推荐下,花300元钱买了一小瓶熏衣草精油进行了美容。随后唐女士出现中毒反应:高烧、头昏脑胀,一度接到病危通知。美容院的老板认为是美容师操作失误,这类精油只能放1至2滴,但美容师在给唐女士做美容时,使用了三分之一瓶的熏衣草精油。 美容院为唐女士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其他赔偿事宜还在商讨中。唐女士认为,自己中毒直接责任是美容院,但精油生产厂明知道产品含有毒素却不在说明书中写明,也负有间接责任,决定向生产厂家讨个说法。 精油生产厂家则认为,说明书已经标明按摩时一次只能使用1至4滴,没有必要再特别标明是否含毒性。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相关的法律专家。 问题一:此类事情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这是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美容院和精油生产厂家的行为都侵犯了唐女士的健康权。 问题二:生产厂家在说明书中规定了用量,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杨教授:使用说明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一部分。判断是否承担产品瑕疵所引起损害责任的标准就是看产品说明的内容是否充分。如果产品说明不充分,生产者和销售者就要因产品瑕疵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说明书只强调使用1至4滴,没有说明过多使用会导致中毒,属于产品说明不充分。 问题三:如果索赔不成,唐女士应该怎么办? 杨教授: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表明,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自由自在飘啊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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