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越来越多消费者用植物药作为治疗小病小患(咳嗽、感冒、胃口不适),日益增多的消费者用植物制品或所称食品补充剂作为预防及增强机体功能和增加机体免疫系统功能,例如用来降低心血管危险因素——降胆固醇,消肥胖,增强肝功能和免疫系统功能或增强良好自我感觉功能。
美国FDA至今还不承认植物药的合法地位,例如中草药中成药只作为食品进入美国。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其中“食品中有毒成份的法令剂量”和“农产品中杀虫剂化学品的残留量”更大范围左右这些植物制剂。1994年10月25日国会正式通过《饮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 (DSHEA)于1995年5月28日正式对外公布。在此之前,植物制剂被作为食品添加剂。现在作为食品补充剂,属于食品类,安全性方面相应放松,但饮食补充剂生产厂必具备GMP标准(食品卫生标准)。
现行DSHEA允许产品标明为保护消费者安全,许可厂家对产品注明副作用、禁忌症,如有需要可特别加上警告。法令第6章规定“营养补充剂的说明书”以及说明书中如何描述植物药制剂影响机体,“构和功能”,所以植物药制剂不能陈述治疗作用及不能说产品能帮助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疾病。植物药制品不允许标明含有药物成份。
根据该法令,食品补充剂营养支持作用说明并不需要经FDA批准,但法律规定生产厂家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营养支持作用说明书”是真实而非误导的;在此说明上务必用显著字体标明“本陈述未经食品药品管理局评审,本产品不是用以诊断预防和治疗任何疾病”;并且饮食补充剂标签上如有营养支持作用声明,应在第一次上市后30天内向FDA报备案审查。
一些欧洲一美国植物药公司通过欧美植物药联合会(EAPC)曾在1992年7月24日向FDA报告,对于在欧洲作为植物药运用很长时期,如果这些药的报告来自具有很好药物警戒系统的西欧国家,欧洲某些植物安全性已建立在公众广泛运用,并有可靠流行病调查资料,希望FDA将其作为OTC药,在美国使用。因为EAPC认为,药厂没有这样能力将植物药作为OTC药系统的老药系统,而且工厂也不会选择其作为新药,花高价去作新药的申请。在1994年、1995年,为了对1992年请求书中增加帮助睡眠辅助剂部分和抗催吐剂部分加入常用植物药和调味剂生姜,这两部分已广泛运用于欧洲;且无任何严重反应。这两个处方的安全性/有效性是通过人体临床试验和西欧各国作为药物登记注册而确定下来,至今FDA还没有正式回答这个请求。
第一 美国植物产品的分类
植物产品根据其用途可以定义为食品(如水果、蔬菜、茶、调味品或香料)、饮食补充剂(食物的分支),药物或化妆品。饮食补充剂和无需医生处方即可出售的(OTC)药物是与本专题研究的“植物药”最为相关产品,以下将进一步讨论。
一、食品补充剂
食品补充剂(依法划分为“食物”)是目前为止植物产品的制造商们最普遍的选择,这是由于其不要求在进入市场前经过批准。对于“食品补充剂”的定义,在1994年饮食补养健康及教育法(DSHEA)第3部分中,该法案的21 u.S.C 321(ff)修正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 Act)的201部分。食品补充剂包括可以补充饮食的产品,产品中含有:维生素、矿物质、植物和氨基酸,可以通过增加食物的吸收来补充饮食的某种食用物质,某种浓缩物、提取物或者是以上任何成份的组合。食品补充剂的标注必须注明如上的成份,且不可以含有烟草,市场上作为普通食品销售只能注明是食用;然而,植物茶根据其用途既可以作为食品也可以作为食品补充剂。
DSHEA显然将用于食品补充剂中的饮食成份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中排除。这意味着FDA法的409部分不适用于这种成份。“食品添加剂”定义在201部分[21 u.s.C 321(s)]中。
根据DSHEA,已经过检验可作为新药物的产品注册的抗菌素和注册的生物制品不包括在食品补充剂中。同样排除在外的产品还包括已授权进行调查的新药、抗生素,对于这些产品进行大量的临床调查已众所周知。以上产品不能作为食品补充剂,仅适用于当该产品在检验和批准(及调查)前来作为食品补充剂或食品出售。
在1996年4月22日的联邦记录中,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根据现有的法规,只规范供人类使用的食品补充剂,与药物(可用于人类或动物)相反 DSHEA不适用于动物(非人类)用产品。
二、OTC药物资格
根据联邦法令,OTC药物资格要求产品具有公认的安全性和有效性(GRASE)。安全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已经发表的研究方法而取得,但还要求有急性毒性试验和长期动物毒理学研究。证明有效性一般要求人类临床试验运用双盲法和空白对照,且有充分及良好控制的研究。
当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DC Act)于1938年颁布时,对于新的药物要求安全证明及提交一份新药申请(NDA)。1962年,对FDC Act进行了修正,其中对于新药还要求有效性证明。于是,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承担了对所有药物,包括400种无需医生处方即可出售(OTC)药物的复查,这些药物是在1938年至1962年只在安全性数据的基础上批准进入市场的。1972年,FDA建立了OTC药物专项复查系统,并开始对没有新药申请(NDA)或是1962年前只在安全性数据的基础上获得通过的所有药物进行其安全性及有效性的复查。自1972年开始,OTC专论发表了药物等级,根据药物疗效进行分类,于是根据一般的安全有效性确立了活性成份的剂量。
没有进行过OTC复查过程的植物产品,如想要用于治疗,则需要FDA通过新药品申请(NDA)进行批准。如果一种物质被公认是安全有效的且进入市场是“原料范围”和“原料时间”部分,这种物质就认为是新药。目前,FDA根据在美国市场上的经验未确定原料范围和原料时间,是否考虑国外市场经验尚在讨论中。
要取得OTC资格,需进行大量的研究,这个问题涉及到专利保护。因为植物产品一般是自然或基因产品,不包含大量的人类创新,所以很难获得专利。没有专利保护,产品制造商就会缺乏一种市场动力对其植物产品进行广泛研究,这是因为其研究结果也会被其竞争对手获取使用,还因为植物产品可以不需投资于研究而作为食品补充剂进入市场,并可取得顺势疗法产品资格。
根据FDC Act,列在美国顺势疗法药典上的产品依法定义为”药物”,而且可以免受FDA关于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市场前复查。当1938年FDC Act颁布时,这些产品就基本上定义为药物。在较少限制的情况下,一些制造商开始将植物产品作为顺势疗法药物上市。作为顺势疗法药物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美国顺势疗法药典中的规范及相关条例。
三、功能性食品
所谓“功能性食品”并非依法定义,按照产品用途既可作为食品又可作为食品补充剂出售。
第二 植物制品的法规一、植物产品上市法律根据
1938年的美国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FDC Act)及以后的修正案指导着美国各州之间的食品、药物和化妆品的上市和销售。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主要负责解释及实施FDC Act。想要上市的植物产品,如有治疗疾病声明,则认为是药物,并要遵守FDC Act的药物条例。
1994年饮食补养健康及教育法执行部门(总统委员会)成立食品补充剂标签委员会,来“评估怎样最好地为消费者提供真实、科学有效的、不引起误解的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了解该产品,并做出适当的选择,保护其本人及家人的健康。”1997年11月总统委员会报告中表明某些特殊的植物产品在其他工业化国家被认为是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而这些产品在美国其标签上目前只是间接地说明其用途。总统委员会指出如果这些植物产品是作为OTC药物在市场上销售,那么在标签上就可以清楚地说明其治疗作用,这样对消费者会更有好处。总统委员会强烈建议“FDA立即建立一个复查小组,对于制造商建议为药用的植物产品进行OTC审查”,并声明“当获得充分证据时,FDA需对批准该植物产品作为OTC使用的可行性给予特殊关注。”总统委员会还建议:“进行更多的研究并建立一些替代系统,来规范那些不是用于补养食物的目的而又达不到OTC药物要求标准的植物产品。”总统委员会进一步指出需广泛参阅其他国家管理植物药的方法。
“1996年10月4日联邦记录中,FDA签发了一个制定法规提案的进展通知(ANPRM),寻求减少要求的意见,其中还包括国外的OTC市场经验是否可以用于制定‘材料时间’和‘材料范围’要求(51FR 51625,1996年10月3日)。许多植物产品的使用历史建立在美国以外的市场经验基础上的。”
根据对1996年10月ANPRM的意见,期望签署一个法规提案来确立标准,简化OTC药物专项系统,包括定义‘材料范围’和‘材料时间’。只有法规实行后,FDA才承认国外市场经验。这样许多植物产品想要在现有的OTC药物专项系统中取得合格资格就十分困难。因此,委员会建议的那样建立一个OTC咨询小组来评估植物产品的治疗和预防药效,在目前还为时尚早;然而,FDA仍想要迅速展开此问题的法规制定工作。
在此过渡时期,根据现存的体系,某种植物成份的科学证明及市场经验应提交到管理局,这些材料能足够充分使该局加以考虑,那么管理局将迅速进行评估:按照OTC药物专论,考虑提交的数据和经验能否支持该产品进入市场。
此外,考虑到制造商需要指南,帮助其寻找使植物成为OTC或处方药品的途径,管理局目前正在为工业界制订一个草案指南,讨论根据现有的法规法令,能满足药物法规要求的必要的数据种类。在最终指南签发前,草案将供公众讨论。
2000年1月6日,有关作用于人体结构和功能的食品补充剂的“Regulations on Statements Made for Dietary Supplements Concerning the Effect of the Product on the Structure or Function 0f the Body”(Docket No 98N一0044,OC99257)公布并在30天后实施。根据这个法律,将可以在一些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及说明文(书)上注明对机体结构和功能有关维护健康的名词,这无疑对植物药用食品补充剂途径开创良好条件。有专家乐观估计对美国植物药市场有促进作用。这长达269页的长文中,对此作了许多说明及规定,对中药以食品补充剂进入美国市场是一个新的机会。但是对于植物药还是没有充分认识的FDA,该法案到底有多大作用,欧洲许多植物学专家都认为还应该观察。
二、植物产品管理
食品补充剂要求按目前适用于食品的(GMP)进行制备、包装和贮存。所有成份必须真实准确地在标签上列出,产品不允许掺杂其他物质。1994年食品补充剂健康及教育法(DSHEA)第4部分表明安全性证明程度取决于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指出:“FDA以及一些州的相应机构需要额外来源以取得必要的证据……从而负担起这项重要责任……”。如果FDA能证明一种食品补充剂在按标签上所介绍的方法使用,或标签未标明;在常规条件下使用时,会产生一种明显的或不合理的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致病的风险,那么FDA就可以取消这种产品的销售资格。FDA也反对在市场上销售其标签违反结构/功能声明管理规范的食品补充剂。
在1994年10月15日以后初次进入美国市场的饮食补养成份在DSHEA的第8部分中被定义为新饮食成份。如果一种新饮食成份不能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其中之一,该食品补充剂就被认为是掺杂的。两个条件是:一是必须和以前食品成份的化学形式相同,二是制造商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当新饮食成份在标签上介绍的条件下使用时,是相当安全的。支持结论的信息可以包括使用历史及其他证据。作为证据的科学出版物必须完整引用。DSHEA要求制造商在产品进入各州之前至少75天提交全部证据。如果FDA对证据不满意,可以禁止产品销售。在接受证据90天后,FDA必须向公众公布由制造商提供的非专卖药品信息。
第三 几个问题的回答
以下是欧洲自我保健工业协会(AESGP)对FDA提出问题及FDA的回答,出自欧洲人的思维方式,也是从欧洲植物专家的眼中看美国植物制品的各种问题。
1.植物产品管理的特殊规定
1994年10月15日前上市的饮食补养成份被认为是安全的,FDA另外声明的除外。对于1994年10月15日以后进入市场的新饮食成份,出版的科学研究、使用历史、食品中以前出现过,或者其他的可证明植物产品安全性的证据必须在上市前75天提交。
FDA的植物成份名单被公认是安全的(GRAS),包括应在食品中的精炼油、提取物、调味品,以及应用在食品和饮料中的自然调味成份。
2.植物产品科学标准,当证明植物产品的结构/功能的声明时,是否要求制造商要遵照出版的科学文献及/或专家文献?
关于科学标准,产品有效性以及传播食品补充剂对健康有益的问题,已经对工业界、FDA及各洲的执法机构构成相当的挑战。
DSHEA的485C部分,指示在国家健康协会内成立饮食补充剂办公室。根据DSHEA,这个办公室负责:
1)进行和合作进行科学研究;
2)收集和编纂科学研究结果;
3)在食品补充剂问题上作为其他政府机构的主要顾问。
但是,实际上这个办公室只有有限的资金,且FDA继续在管理食品补充剂的工作中起主要作用。饮食补养标签总统委员会的建议对食品补充剂办公室的工作中起主要作用。饮食补养标签总统委员会建议食品补充剂办公室要按DSHEA中授权的标准提供资金,该办公室应把更多的重点放在其顾问作用上。委员会还建议补养品工业界建立一个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技术问题上指导大家,特别是标签问题。
在1997年9月23臼联邦记录中,FDA发布了最终法规澄清了对结构/功能声明的要求。对结构/功能声明不要求有FDA的同意或许可。但是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上市前30天内将结构/功能声明通知FDA。结构/功能声明必须是真实的,不会引起误导的,且建立在科学证明的基础上,这种科学证明应是包含于声明时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中。因为缺乏专利保护,结果造成缺少植物产品的专卖药品研究,结构/功能声明倾向于建立在公开的研究结果,其他国家执行情况或使用历史的基础上。根据DSHEA,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不要求FDA接受。DSHEA没有规定营养作用的声明如何证明。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没有提议重新制定法规,委员会建议制造商的证明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通知函的复印件
·食品补充剂成份(如知道的话,要包括其数量和活性)
·证明营养作用的证据
·证明安全性的证据
·GMP标准的实施
·审查证据,人员的资格。
FDA同意本指南,但现在还没有修正法规的计划。
3.贵国对于“传统使用”指征或指征相关于“传统使用”的产品的要求?
“指征”这个词适用于药物而不是食品补充剂。对于食品补充剂不要求证明其有效性。
根据1990年营养标签及教育法(NLEA),经FDA批准的健康声明只限定在一个短的名单*中,这个名单是建立在广泛科学数据的基础上的(一般不会被认为是植物中活性组成的物质)。
至于标签声明,食品补充剂标签总统委员会建议营养作用说明(如结构/功能声明)应该有科学有效的证据。委员会指出只是建立在历史使用基础上的营养作用说明应该是“仔细且合格地防止误导消费者。”
历史使用的安全性被认为是建立新饮食成份安全性的有效证明。
4.在评估和审查植物产品时,贵国现在是否使用以下参考资料?你的国家是否想要应用这些参考资料?
·欧洲药典专册
·欧洲植物疗法科学合作协会(ESCOP)专册
·WHO专册
·评估植物药的WHO指南
以上参考资料可用于评估或证明食品补充剂的结构/功能声明。但是,来自于美国以外的数据不可用于取得OTC药物资格。
5.贵国对含有几种植物成份的组合产品上市是如何管理的?
含有几种植物成份的组合产品与其他的食品补充剂一样,由同样的规范管理。以上曾涉及过的顺势疗法产品是作为药品管理的,不可含有任何非顺势疗法活性成份。
6.贵国是如何对待那种以顾客和厂家销售人员一对一协商的方式提供给顾客的植物产品的?
DSHEA管理所有在美国州际间交易的食品补充剂的上市和销售,包括那些由厂家销售员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各州负责本地生产及销售的不进入州际间植物产品交易。
对于食品补充剂及普通食品已批准的健康指征。
7.贵国是如何管理那些将由制造商进一步处理的植物半成品的?
DSHEA法规既适用于食品补充剂也适用于用作食品补充剂的成份。1997年提出的食品补充剂(GMP)目前也适用于用作制造食品补充剂最终产品的半成品和“饮食成份”。
8.对于那些产地不是美国或欧洲而又没有进行广泛深入科学研究的植物(如一些中国及南美的植物),贵国是如何评估其安全性及声明的?
关于植物的原产地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
如果饮食成份是在1994年10月15目前上市的,那么就被认为是安全的, FDA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是在1994年10月15日后上市的,那么就作为新饮食成份管理,可提供历史使用的证明以证实其安全性。证明信息必须至少于上市前75天提供给FDA。不要求进入市场前的授权,但FDA可选择禁止销售。实际中只有历史使用数据是否能足以得出DSHEA所要求的产品“相当安全”的结论,这个问题还在考虑。
对于缺乏充分研究的植物的结构/功能指征需引起注意。此种说明一般要求有科学有效的证据以免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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